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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虚开发票罪无罪及罪轻辩护指南

2026-10-11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9人看过举报

一、辩护核心结论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独立罪名,规制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的行为。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了虚开发票罪的虚开行为类型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的做法。

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虚开行为”“主观故意”“情节严重”“国家税款损失”四个认定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发布的权威观点,“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出罪事由——无论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在法律评价时均应最终聚焦在国家税收利益,应紧扣“国家税款是否损失”这一根本红线。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普通发票行为,辩护中应积极主张出罪。本文梳理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五大无罪辩护路径、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分要点及典型案例。

二、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即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罪的法益保护重心在于发票管理秩序,而非国家税款本身,本罪立法本意即是维护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

(二)构成要件

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2.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虚开目的的要求,本罪的成立对虚开的目的在所不问。但行为人须对“没有真实业务”或“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具有主观认知。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根据《2024解释》第十二条,虚开行为包括四种类型: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4. 情节要件:虚开发票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三、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档次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量刑档次

根据《2024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量刑档次适用情形法定刑期
情节严重虚开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虚开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单位实施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核心辩护策略(五大无罪辩护路径)

(一)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重要的出罪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发布的权威观点,“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出罪事由。无论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在法律评价时均应最终聚焦在国家税收利益,应紧扣“国家税款是否损失”这一根本红线。基于罪刑均衡和刑法体系解释的考量,也应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出罪口”。

可主张无税款损失的情形:发票当月全额红字冲销、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发票行为未实际影响国家税收征管,税收利益未受损害;行为人已足额缴纳相应税款,国家税收利益未受损。

辩护动作:调取发票红冲记录和税务申报记录,证明发票未实际使用;审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损失认定意见;论证虚开行为与国家税款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二)主观不明知——否定犯罪故意

虚开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所开具的发票没有真实业务,或者不知道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则不构成犯罪。

可主张不明知的情形:行为人系受他人指使开具发票,对开票数据的真实业务背景不清楚;行为人在开票过程中按照上级或委托方提供的数据操作,未区分哪些属于虚开部分;行为人系挂靠经营,有实际经营活动,对开票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知。

典型案例:在冯某某虚开发票不起诉案中,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供述其确实根据他人传输的数据帮助开具发票,但具体哪部分属于虚开的发票并不清楚。开票数据的提供者亦表明,二人均是将需要开票的整体数据通过微信发送给冯某某,并未区分虚开部分。因此,冯某某虚开发票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动作:审查行为人在开票流程中的具体角色和职责;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了虚开行为的策划和决策;审查行为人对开票数据的来源和性质是否具有认知可能性;构建“主观不明知”的证据链。

(三)存在真实业务基础——挂靠经营与代开辩护

如果所开发票对应业务存在真实交易基础,仅系因故未取得票据而进行的代开行为,则可能不构成虚开发票罪。若系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纯粹虚开,则在形式上完全符合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可主张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形:行为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以挂靠方式经营并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具发票;存在真实的货物购销或服务交易,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行为人如实提供了开票信息,未篡改交易金额或主体。

辩护动作:收集挂靠协议、实际经营活动证据、货物购销合同、物流单据等;审查代开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是否一致;论证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具有对应关系。

(四)证据不足——打破控方证据链

虚开发票案件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凭言词证据而无客观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可主张证据不足的情形:开票源头事实未查清,发票流转路径缺乏客观证据证明;言词证据在关键事实上存在矛盾,未获得必要的外部印证;涉案发票金额的计算缺乏客观依据,部分发票可能对应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份数和金额无法准确认定。

典型案例:在德恒律师代理的虚开发票案中,侦查机关认定涉案发票虚开数额达千万余元。辩护人指出开票方负责人始终未到案,亦无足以替代其陈述的完整客观证据,仅凭受票方和个别中间人的言词证据,难以证明发票由谁实际开具、基于何种业务或合意开具、经何种路径流转三项关键事实。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动作:审查开票方、介绍方、受票方的言词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审查是否有税控数据、交易合同、物流资料、资金往来等客观证据支持指控;逐笔核查涉案发票对应的真实业务情况,核减虚开数额。

(五)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虚开发票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如果涉案金额或份数未达到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可主张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虚开发票票面金额未达到五十万元;虚开发票份数未达到一百份或票面金额未达到三十万元;涉案发票中有真实业务对应的部分应予扣除;追诉时效已过(基础档追诉时效为五年)。

辩护动作:逐笔核查涉案发票,扣除有真实业务对应的部分;审查发票份数和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审查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要点

(一)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区分维度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犯罪对象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
入罪门槛情节严重(金额50万元以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
法定刑最高7年有期徒刑最高无期徒刑
法益侧重发票管理秩序国家税收利益

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对此能否直接认定为虚开发票罪,存在认识分歧。辩护中应注意,不能将虚开发票罪作为发票虚开类犯罪的“兜底”罪名。

(二)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别

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关键区分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为了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六、争取不起诉与从宽处理的实务路径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行为不符合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如无主观故意、存在真实业务基础、未造成税款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涉案金额或份数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小;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全额补缴税款并认罪认罚;发票已全额红冲、未实际使用。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适用条件:虚开事实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没有真实业务或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开票源头事实未查清,发票流转路径缺乏客观证据;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七、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一)冯某某虚开发票不起诉案——主观明知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供述其确实根据桑某某、丁某某珍传输的数据帮助开具发票,但具体哪部分属于虚开的发票并不清楚。桑某某、丁某某珍在供述中亦表明,二人均是将需要开票的整体数据通过微信发送给冯某某,并未区分虚开部分。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某虚开发票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要旨:开票人按照他人提供的数据开具发票,未参与虚开行为的策划,对哪些属于虚开部分缺乏认知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二)千万级虚开发票不起诉案——开票源头事实未查清

侦查机关认定涉案发票虚开数额达千万余元,已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辩护人指出,开票方负责人始终未到案,亦无足以替代其陈述的完整客观证据,仅凭受票方和个别中间人的言词证据,难以证明发票由谁实际开具、基于何种业务或合意开具、经何种路径流转三项关键事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要旨:虚开发票案件中,开票源头事实未查清、言词证据未获得必要外部印证的,证明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三)有真实业务背景被控虚开不起诉案——代开行为出罪

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主观上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其委托开票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裁判要旨:存在真实业务背景的代开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八、结论与行动建议

总结陈词:虚开发票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虚开行为”“主观故意”“情节严重”“国家税款损失”四个认定环节。“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重要的出罪事由,存在真实业务基础的代开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观不明知是有效的无罪辩护路径。辩护应围绕主观故意、真实业务基础、税款损失、证据完整性、情节标准五大维度展开全面审查。

行动清单:

1. 审查主观故意:如行为人系按照他人提供的数据开具发票、未参与虚开策划、对虚开部分缺乏认知,应主张主观明知证据不足。

2. 审查真实业务基础:收集挂靠协议、货物购销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水等,证明存在真实业务,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对应。

3. 审查税款损失:调取发票红冲记录和税务申报记录,论证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积极主张出罪。

4. 实质审查证据链:审查开票方、介绍方、受票方的言词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审查是否有税控数据、交易合同等客观证据支持。

5. 逐笔核减涉案数额:对涉案发票逐笔核查,扣除有真实业务对应的部分,审查份数和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6. 审查情节标准:对照立案追诉标准,确认涉案金额或份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门槛。

7. 区分此罪与彼罪:如行为更符合逃税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征,应主张变更罪名,争取较轻处罚。

8. 争取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结合“主观不明知、真实业务基础、未造成税款损失、证据不足”等情节,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9. 关注补缴税款与合规整改:如涉案事实清楚,及时补缴税款、进行合规整改,争取从宽处理。

10. 注意追诉时效:虚开发票罪基础档追诉时效为五年,审查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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