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长龙,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宁,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被告:蔡XX,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群艺,浙江泽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如下:
1、被告陈XX、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XX借款66万元并支付利息89750元(以借款66万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此后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冯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9元(已减半),由原告冯XX负担724元,被告陈XX、蔡XX负担5425元。原告冯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XX、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季长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