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长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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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X、李XX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季长龙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336人看过 举报

2023-06-2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熊XX,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李XX,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黄XX,女,193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长龙、刘宁宁,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X铸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415667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车路湾村。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奇,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X、李XX、黄 XX与被告杭州东X铸件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XX、李XX、黄 XX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熊XX、李XX、黄 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东X铸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XX、李XX、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熊XX、李XX、黄 XX负担。

季长龙,现任职于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执业15年,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合规、刑事诉讼。现担任浙江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1330120********2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