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熊XX,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李XX,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黄XX,女,193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长龙、刘宁宁,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X铸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415667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车路湾村。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奇,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X、李XX、黄 XX与被告杭州东X铸件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XX、李XX、黄 XX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熊XX、李XX、黄 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东X铸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XX、李XX、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熊XX、李XX、黄 XX负担。
季长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