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长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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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赵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季长龙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393人看过 举报

2023-06-25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长龙,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宁,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XX大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宁市某某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综上所述,朱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7元,由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季长龙,现任职于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执业15年,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合规、刑事诉讼。现担任浙江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1330120********2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