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长龙,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宁,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XX大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宁市某某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综上所述,朱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7元,由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季长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