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YE75C。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XX,女,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长龙,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闲西公司上诉主张李XX的损失没有8万元,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此,本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解除系闲西公司违约所致,故应赔偿李XX的相应损失,现李XX因租赁案涉房屋支付了进场费及加盟费,而闲西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XX在案涉合同解除后又再开设新的店铺,再结合李XX因闲西公司违约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的事实,原审法院判据此判令闲西公司赔偿李XX损失80000元尚在合理范围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杭州XX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季长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