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不服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晋0428行初28号
原告A,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岩,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长治县,
法定代表人A,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A,长治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不服被告长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A承担25元,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