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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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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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不服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3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不服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晋0428行初28号
原告A,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岩,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长治县,
法定代表人A,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A,长治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不服被告长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A承担25元,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C
何富民律师,执业20年,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  何富民律师在执业的二十余年间,已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专业办案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4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