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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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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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医疗事故案件

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1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代理一起医疗事故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丈夫王某某2022年1月4日住入长治市**医院,当时入院王某某就说的是胸闷,出不通气,去的时候是正常进入医院,并无急性心肌梗死,长治市**医院主治医师张某在入院主要诊断病历首页上写的是急性心肌梗死 KiLLipV 级。2022 年1月 7日被告找的广东专家做手术后,2022 年 1月 12 日突然死亡。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长治市**医院对王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与次要原因之间(具体参与度建议为 10%-30%左右)。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应当承担如下民事责任。1、死亡赔偿金 37433×20× 30%=224598 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丧葬费84938÷2-42469 元×30%为 12740.7 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21965× 6=131790元× 30%为 39537元(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4、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960 元(住院 8 天每日120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800元(住院8天,每日100元);6.交通费 1500 元;7、鉴定费 18000 元;8、住院期间医疗费被告已退 2万元,原告不再主张。以上共计 298135.7 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长治市**医院对王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与次要原因之间(具体参与度建议为10%-30%左右),特此诉请,望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保障原告的诉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长治市**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 223217 元。
案件受理费 2886 元,由被告长治市**医院负担。

何富民律师,执业20年,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  何富民律师在执业的二十余年间,已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专业办案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4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