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9日 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自20xx年xx月起,被告利用虚假的长治市房权证城私xxxxxx号、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xxxxxx号、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xxxxxx号三份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虚假的长县国用xxxx第xxxxxx号土地证,在长治xxxxxxx贷款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贷款,共计贷款六笔,金额达1650万元,双方签订上述贷款合同后,长治xxxxxx贷款有限公司先后将1650万元转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本金一直未还。
律师点评:20xx年xx月xx日,被告曾使用真实的长治市房屋产权证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向xxxx公司抵押贷款300万元,xxxx公司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xxxx年xx月xx日,被告又使用相同证号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xxxx贷款公司竟然未核对,也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xxxx公司应当知道房屋产权证系伪造,故被告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建议:XX有限公司贷款时知道被告证书系伪造,不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