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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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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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16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9 年,受**公安局委托,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治市政府采购中心) 对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项目组织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最终确定原告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17 日,成交金额为 745000元,同年 12 月 19 日,原、被告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确认了购买内容。2019 年12 月 23 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验收合格,并于 2019 年12月 24 日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 745000 元价款。原告认为其不仅为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还为其提供了合同之外的货物,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相应款项,故提起诉讼。何富民律师作为被告**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思路:
何富民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的,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被告签订的招标合同双方均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告诉称其为被告提供的其他货物既未提供招投标合同,也未提供经被告确认的验收报告等证据加以支撑,原告提供其单方制作的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供执法全流程平台合作协议,虽有双方当事人盖章,但没有签订时间及相关人员签名,且该协议第一条明确以最终合同为准,可见该协议仅系双方磋商阶段签订,后双方又通过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了合同价款,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未经合同约定及验收的货物是否存在并使用无法认定,被告虽陈述其现使用的服务器等设备有一部分未付款,其同意在与原告确认数额后付款,但双方对该部分均未举证证明。
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我方胜诉。
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何富民律师,执业20年,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  何富民律师在执业的二十余年间,已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专业办案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4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