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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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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富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常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402刑初65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2016年5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步锋,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XX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A,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C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10月20日建议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该院于2017年8月31日、11月10日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A一直在河北省邯郸市从事钢材生意,提货单位系河北省邯郸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初,常XX从某某公司提1300万元钢材并销售给河南省安阳市等地客户,某某公司并未开具发票,2013年3月,A(在逃)联系常XX并提供长治市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资质手续要求常XX帮忙开具河北省某某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常XX把资质手续提供给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通知签订有货物销售合同的河北某某某某邯郸分公司将之前业务上没有开具的发票开给长治市某某某公司,后河北某某某某邯郸分公司给长治市某某某公司开具两份发票,价税合计138XXXX2862.7元,税额为XXX.03元,货物名称为热轧带肋钢筋,后A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领取该两张发票并交给B某,A分别通过B某账户向常XX转账310525元,通过A账户向常XX转账257025元,共计支付购票费用567550元,两份票面上货物名称被伪造为铁精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长治市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A1(在逃)要求公司会计进行了抵扣,
综上所述,长治市某某某公司与河北某某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被告人A为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8XXXX2862.7元,税额XXX.03元,
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A主动退赔税款损失7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身份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马某某、A等人的证言;缴款凭证,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二辩护人称被告人A系从犯及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常XX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700000元以减少国家税款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河北省魏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A缴纳的700000元税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常XX违法所得56755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南 海
人民陪审员  白彦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妍
何富民律师,执业20年,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  何富民律师在执业的二十余年间,已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专业办案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4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