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XX公司与中国XX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案涉保证合同关系主债务因破产清算程序于2018年11月7日停止计息,属破产法律程序中为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确定破产债权而作出的规定,该项规定之效力不当然及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故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及XX公司、俞XX、袁XX承担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最高本金余额250XXXX0000元和基于本金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故基于钱潮公司主债务所产生的复利均属于本案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及XX公司、俞XX、袁XX承担相应复利并无不当。对于本案律师代理费承担问题,上述保证范围约定已经明确律师费用属于保证范围,本案中中国XX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与相应付款凭证,XX公司应当依约负担相应的律师费用。综上,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