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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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黄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汤臣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黄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XX、汤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18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金25000元,并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5084元及停业损失31650元(三项合计7173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位于乐清市XX7××号房屋,租赁期共三年,租金每年25000元,其中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及甲方家人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权,如果甲方干涉或侵犯乙方正常营业或阻止营业,甲方必须承担乙方所有经济损失,赔偿并且退还乙方全部租金。”《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共计花费22626元。2017年6月16日,被告的父母无故在出租房内大闹要求原告立即搬离,原告电话通知被告,被告见状后未制止其父母严重影响原告经营的行为。2017年7月3日,被告对进出租赁房屋的电子锁进行断电,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拒不配合,致使原告至今无法使用该房屋。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的租赁合同应当予以解除,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赔偿并返还已付租金及赔偿原告的装修、停业等经济损失。
被告黄X答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被告虽然于2016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后原告至今没有交纳租金,因原告的违约行为合同一直没有履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赔偿装修损失、停业损失更是不知从何而来。对于原告第一项损失请求,鉴于原告没有交纳租金,被告同意解除。事实上与原告有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存在的是案外人孔XX,租金也都是孔XX支付,被告也一直与其有微信联系。但是被告与孔XX签订的合同租期为一年,即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合同到期后,孔XX也没有提出续租,但是孔XX直到8月4日才搬离,到期后的占用使用费被告将另案主张。二、根据被告与孔XX的协议约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应注意合法生产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但是在孔XX使用过程中,从事小吃培训竟然使用三台大型的烧烤炉。即使是露天的烧烤,所产生的浓烟都难以忍受,何X是将三台大型的烧烤炉放在室内。更加危险的是房屋内还有若干大型煤气灶和煤气罐,万一烧烤炉产生的明火引爆煤气罐极有可能产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为此,被告父亲多次要求租户不能在房屋内使用烧烤炉,注意消防安全,孔XX等人不但听不进去,反而认为被告父亲无理大吵大闹。近几年,政府部门严查消防安全隐患,环保严厉整治的大环境下,柳市镇公安分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和仙垟村委会多次现场要求租户停业并搬离,明确表示房屋内不得从事明火烧烤等行为。无奈之下,被告父亲在合同到期后强烈要求搬离。使用明火烧烤等小吃培训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向卫生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向环保部门申请环评和消防审批,以及领取排污许可证。在如此无证的非法经营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到期,被告也是有权解除,更何X合同已经到期。三、原告要求返还租金、赔偿装修损失和停业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承租人孔XX要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承租人也已经使用,返还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对于装修的支出,被告不予确认,并且租赁期限到期后,承租人理应搬离,何来赔偿租金损失。最后,关于所谓的停业损失更加没有依据。四、被告保留另案向承租人孔XX主张以下权利:1、租期已经于2017年6月17日到期,承租人直到2017年8月4日才搬离,期间的占用使用费应当支付。2、由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父亲在这一年中整日提心吊胆。被告父亲于2016年9月份在楼梯口安装了监控,目的是万一发生火灾可以尽早发现,可是没想到孔XX竟然故意将监控损坏。这些财物损失应当予以赔偿。3、由于存在安全隐患,被告父亲多次要求承租人整改,但是承租人就是听不进去,反而与被告父亲多次争吵。甚至使用超大横幅挂在户外,直接导致被告其他楼层无人愿租,经济损失巨大。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被告也将另案主张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4日,案外人孔XX与被告分别作为承租人(乙方)、出租人(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现原、被告在本案中各自提供的该《房屋租赁协议书》记载的租期存在区别,分别为“租期定叁年,即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止”、“租期定壹年,即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止”,其余内容均相同,两份《房屋租赁协议书》均载明:甲方将座落于车站路7××号二层计面积26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一、年租金25000元整,先付款后用房,下期租金应提前30天支付。如到期不付租金,甲方有权强制另行出租而不负任何责任。二、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三、甲方房内水电设备完整。租期内所有的费用概由乙方负责每月付清。四、乙方在租用期间应注意合法安全生产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因此所造成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全责。五、房租款已收至2017年6月17日,以收款收据为准。六、租赁期内,乙方要合理使用该房,如发生违法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负责赔偿。七、其他未尽事宜:签订此合同预收定金10000元,余额5月17日付清。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6年6月17日,原告陈XX与被告分别作为承租方(乙方)、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一、房屋地址:乐清市XX7××号二楼房屋,用于餐饮管理(小吃培训)。二、租赁期限及约定:1、该房屋租赁期共叁年,房租一年一交。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2、房屋租金:每年25000元,按年付款。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三、房屋修缮与使用: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五、其他说明……六、甲方责任及义务:1、在乙方交完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电、停水、停电梯、关后门,要保持道路通畅,如甲方及家人故意刁难影响到乙方正常营业,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和退还所有租金。2、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及甲方家人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权,如果甲方干涉或侵犯乙方正常营业或阻止营业,甲方必须承担乙方所有经济损失,赔偿并且退还乙方全部租金……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孔XX在签订上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后,已向被告支付租金共计25000元(包括预收定金10000元),案涉房屋由孔XX与原告陈XX共同经营餐饮管理服务。第一年租期到期后,在被告父母要求和干涉下,承租人从案涉房屋搬离。
另查明,2017年6月23日,柳市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柳市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共同就案涉房屋向被告出具《火灾隐患排查督改单》,载明存在明火烧烤。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协议书》、照片、原、被告的通话录音、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火灾隐患排查督改单》、照片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就案涉房屋先后分别与孔XX、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孔XX已按《房屋租赁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故可以认定案涉房屋的出租方、承租方分别系被告与孔XX,而《房屋租赁合同》因原告未向被告支付任何租金,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主张《房屋租赁协议书》经原告、孔XX与被告协商一致已解除并作废的事实,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故原、被告于2017年9月5日庭审中已达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意,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9月5日解除。原告主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日期为2017年6月18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25000元并赔偿其装修损失及停业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因被告未向原告收取租金而未实际履行,且原告提供的由物品出售方单方制作、出具的销货清单、收款收据无法证明上述物品实际用于案涉房屋的装修,原告提供的网络建设、推广的收款收据及网络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证明停业损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XX与被告黄X于2016年6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9月5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796.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汤臣磊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同时具备法律和财税知识,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积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公司法、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