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1日 15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旺,系原审被告高小颖丈夫,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丹、李海伦,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如,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代理人林燕、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小颖,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林建旺因与被上诉人陈如、原审被告高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被告高小颖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存在基本事实未查清的问题,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上诉人林建旺。
审判长 卢秋华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郑乐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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