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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旺与陈如、高小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1日 12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旺,系原审被告高小颖丈夫,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丹、李海伦,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如,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代理人林燕、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小颖,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林建旺因与被上诉人陈如、原审被告高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被告高小颖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存在基本事实未查清的问题,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上诉人林建旺。

审判长  卢秋华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郑乐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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