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6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1民终30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女,194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D、E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XX010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XX010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XX010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退还上诉人A,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D15年 (优于93.27%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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