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1日 9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民保字第33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理人张小芳(系原告母亲),女,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伦,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3771号],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继承人陈某某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继承人陈某甲名下财产的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二、冻结担保人张某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某房屋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董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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