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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平诉被告杨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7日 6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岚民初字第3113号

原告方平,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瑞花,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平诉被告杨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98元,减半计收人民币2899元,由原告方平负担。

审判员  郑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双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点评:经过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不懈努力,被告同意全额还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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