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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之区别

作者:张印富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04次举报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之区别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印富律师

物权在私法上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前者主要指物权请求权,后者主要包括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物权请求权已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该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分别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本身是一个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增加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第一,在举证责任上,侵权责任请求权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就侵权的过错责任而言,受害人的请求要得到支持必须就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举证,即加害人存在过错、加害行为违法、受害人受到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物权请求权则实行严格责任,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受有损害,该损害与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可,不需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也不需要证明加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适用物权请求权对受害人进行保护比适用侵权责任请求权更充分,受害人的物权更容易得到保护。

第二,在责任形式上,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因此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要对其是不是遭受实际损害进行举证,包括该损害是否确定,能不能计算出来。但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完满的支配,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自己发生实际损害。

第三,在效力内容上,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效力不如物权请求权效力强大。如在破产程序中,如果采用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方法,则受害人享有的仅是债权,而债权是平等的,不具有优先性,这就意味着受害人并不能要求返还原物,而只能和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相反,如果认为其是物权请求权,则受害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而不是平等受偿权,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就能得到支持。

第四,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上,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侵权责任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适用物权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第五,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第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请求权请求的标的物要求不同,物权请求权请求的标的物与物权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侵权请求权请求权的标的物却不同于受侵害权利的标的物。这些差别是由二者在目的、性质上的不同所决定的。

综上,物权请求权在其发生原因、存在目的、独立性与否等方面与侵权的请求权存在重大的区别,所以,在理论上将其视为一种独立于债权的请求权。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擅长业务领域:民商合同,公司股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