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3年07月18日|2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在某某公司施行整形美容手术,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据此,原告某某某可依据合同关系可以向某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某某公司系营业性的医疗美容机构,其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与公益性的医疗机构为恢复患者健康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性质不同。某某某出于美化容貌的目的,至某某公司施行美容整形手术,某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被告某某某对原告在某某公司做M唇和假体隆鼻整形美容手术并收费19,000元事实无异议,其辩解自己没有为原告做手术,而是由某某某医生做的手术,但未举证病历等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录音、视屏及证人于芸的证言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某某某为原告做了M唇和第二次鼻部修复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原告某某某基于对某某公司的信任而至该公司施行整形美容手术,由时任该公司及其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某某某为原告某某某主诊并做了 M唇和鼻部修复,但某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被告亦未将此情况告知原告,某某公司未如实告知的行为构成欺诈经营,同时,由于被告某某某时任某某公司及其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系以个人名义对原告实施整形美容手术,故应由某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鉴于原告第一次做假体隆鼻手术并非被告某某某所为,该手术确需成本费用,而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具体金额,也无病历、处方单和费用清单佐证,本院结合全案案情酌定扣减 10,000元,其余9,000 元按三倍计算27,00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返还和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某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某某医疗费 9,000 元;
二、被告江苏某某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某三倍赔偿金 27000 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80 元,由原告某某某负担 2980元,被告江苏某某美容有限公司负担 700 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某某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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