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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6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0年08月13日|2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6民初9946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B与被告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A诉称,2011年4月至2015年5月,原告一直在被告承包的XX工地打工干活,期间,原告多次代被告垫付材料款,2015年5月5日经核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材料款549305元,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月息2%计算,并承诺于2016年春节前还清,逾期承担违约责任,但至今被告仍没有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49305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按340569.1元计算,以上共计88987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A的住所地为连云港市XX,原告A的住所地为连云港市连云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且双方未签订协议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善业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武 蓓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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