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廷强律师
颜廷强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9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连云港合伙人律师
1860518210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2:00

9946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颜廷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581人看过 举报

2020-08-13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6民初9946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B与被告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A诉称,2011年4月至2015年5月,原告一直在被告承包的XX工地打工干活,期间,原告多次代被告垫付材料款,2015年5月5日经核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材料款549305元,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月息2%计算,并承诺于2016年春节前还清,逾期承担违约责任,但至今被告仍没有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49305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按340569.1元计算,以上共计88987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A的住所地为连云港市XX,原告A的住所地为连云港市连云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且双方未签订协议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善业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武 蓓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颜廷强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高级企业合规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具有独特的代理和辩护思路,夯实法学基础,敏锐的法律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
1320720********67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