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17年12月25日|1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2日18时许,李某及女友冯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外国语学校西门处因琐事与彭某(冯某前男友)发生矛盾,李某遂打电话给周某、张某赶至现场后,李某一方与彭某、杨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张某驾车将周某、李某、冯某带离现场。
彭某、杨某认为在冲突中吃了亏,彭某纠集“胖子”,杨某纠集路某,路某纠集王某、王某某持砍刀、鱼叉等工具,于23时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西路“聚缘家常菜”饭店。正与李某、张某等人一起吃饭的董某接到对方多次要求来讨要说法的电话后,让李某、冯某、周某先行离开饭店,自己与张某一起在饭店门口的十字路口等候彭某等人。后双方见面后,因言语不和,发生持械斗殴,杨某、彭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彭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6年8月23日,路某到连云港市浦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承办经过:
颜廷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路某,在对其进行安抚、开导的同时,了解案件有关细节。在仔细阅卷后,辩护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意见时强调:本案是对方人员过错在先,对方人员董某、李某、周某、张某等人是习武之人,但缺少武德,甚至拉帮结派,纠集成党,气焰嚣张,主观恶性较深。而路某等人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存在初犯、偶犯、自首等情形。在深入调查路某一贯表现良好的前提下,辩护律师经过充分与办案单位沟通,使检察院秉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处理结果:
决定对路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一年。
本案的心得体会: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又兼顾着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发挥着积极的、深刻的、长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