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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A、B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0年08月03日|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刑初字第0055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绰号“长毛”),男,1976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6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XX后排**号,因吸食毒品、赌博,分别于2012年6月6日、2012年7月10日、2012年9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再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于2015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04年3月5日、2013年8月16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于2015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A,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8月11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该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于2015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A,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于2015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A(B母亲),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E、F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A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D、E、被告人F、G、H、被告人I及其辩护人J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A以债务纠纷及感情纠葛为由与其母亲B、及其雇佣的C、D、E、F一起至连云港市XX公司附近XX内守候被害人刘某、后被告人F中途离开,当日20时40分,被告人A、B、C、D、E强行将被害人F带上一辆白色H6越野车,并将A驰车钥匙、手机等物抢走,后被告人A、B、C将被害人刘某带至A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南XX的家中,被告人A、B驾驶C的奔驰汽车随后到达该处,被告人A按B告知的地址赶至被告人C家中,并与A、陈某、B、C、D一起对刘某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A、B、C持红缨枪对刘某殴打并恐吓,直至2014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A从卫生间的窗户逃脱,经鉴定,被害人A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A将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交给被告人B进行分配, 被告人A、B、C、D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A、B与被害人C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A对被告人B、C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B、C、D、E、F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未出庭证人A、B、C的书面证言,被害人A的陈述、被告人B、C、D、E、F、G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连)鉴(法鉴)字(2014)18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A的辩护人、被告人B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B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归案后主动坦白,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E、F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D、E、F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A、B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A、B、C、D、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B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A、B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A、B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某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A的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三、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A的刑期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 四、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A的刑期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五、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维娜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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