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廷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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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颜廷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181人看过 举报

2020-06-29

律师观点分析

刘X与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06民初5089号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X、张X,江苏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孙X,;。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江苏XX律师XXX律师。
原告刘X诉被告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屠X、被告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支付剩余利息16.4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8月27日至2014年6月30日,借款年利息为15%,若被告逾期还款,逾期利息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予以计算,且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截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仅支付了80万元借款期间的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164000元均未向原告偿还。原告故诉至本院。
被告孙X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已经归还原告40万元,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因此被告归还的应视为本金,且原、被告于六月底又签订了还款协议,希望能按照还款协议继续履行。庭审中并对借款合同中借款利息及违约责任手写部分提出鉴定申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合同、付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8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捌拾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利息为15%,借款期限为2012年8月27日起,还款期限2014年3月30日前归还全部款项的50%,计人民币40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全部款项的50%,计人民币40万元。违约责任为乙方不按时还款的,应赔偿甲方损失。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甲方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合同下方注明:因资金紧张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同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80万元。
被告孙X于2014年4月10日偿还原告10万元、2014年10月28日偿还原告10万元、2014年12月24日偿还原告10万元、2015年3月13日偿还原告10万元,共计还款40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并为此支付律师费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孙X向原告刘X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X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息,被告分四次共偿还400000元,因未约定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故应先冲息后冲本,截至2015年3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7757元。关于利息,因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为年息15%,逾期利息为中国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关于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年息19%。关于律师费,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被告放弃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借款本金707757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4日至2016年6月30日,按年息15%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9%计算)、律师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7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X承担,于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4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XX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XX
颜廷强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高级企业合规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具有独特的代理和辩护思路,夯实法学基础,敏锐的法律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
1320720********67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