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田某诉称,其自2021年2月起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因劳动争议,田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因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被申请人某公司答辩称:第一,申请人实际在某托育公司工作,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也明确认可在某托育公司工作的相关安排。第二,申请人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8月实际终止。自2024年9月后,申请人的工资发放主体已由答辩人变更为某托育公司,申请人接受某托育公司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早教工作,实际用人单位为某托育公司,与答辩人已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答辩人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工资发放记录及调查,刘某明确证实申请人月均工资在三至四千元左右,均已按月核发,且申请人承认最后一个月工资已发放完毕,证明答辩人及某托育公司按时发放了全部劳动报酬。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在2024年9月之后是否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申请人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关于劳动关系,需综合考量工资发放主体、实际管理归属及工作内容等因素。关于仲裁时效,需明确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节点,并据此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田某自2024年9月开始在某托育公司上班,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8月终止。针对申请人要求确认2024年9月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终止,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时效应止于2025年8月。因本案案号为2026年,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仲裁委依法裁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予裁决。
【律师价值】
龙绪银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上,龙律师精准锁定用工主体变更的核心事实,通过工资发放记录、调查笔录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有力证明申请人已受某托育公司管理,成功切断其与客户的劳动关系。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龙律师敏锐识别出“时效抗辩”空间,准确计算时效起算与截止节点,将实体争议转化为程序性驳回,大幅降低客户风险。庭审中,龙律师逻辑严密,最终帮助客户取得不予裁决的结果,有效维护了企业权益。
龙绪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