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2月,当事人驾驶投保于某保险公司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发故障,随即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求助。保险公司随即安排拖车公司将车辆拖至就近维修点,因当地维修点技术有限,建议将车辆送至怀化某4S店检修。
2月25日,当事人在保险公司安排下,将车辆拖至4S店。然而,就在车辆从拖车驶向地面的过程中,车辆突然起火,瞬间被大火吞噬。当事人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却收到了一纸拒赔通知。保险公司以"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期间"以及"自燃、故障"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当事人无奈之下,委托龙绪银律师代理诉讼。龙绪银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读保险条款,敏锐地发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漏洞:车辆起火时正处于从拖车卸货的过程中,尚未进入维修环节,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期间"的免责情形;同时,保险公司仅笼统引用"自燃、故障"免责条款,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车辆损失系本身质量缺陷所致,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龙绪银律师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阐述了代理意见,指出车辆起火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龙绪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当事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56489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
【律师价值】
该案的成功胜诉,充分彰显了龙绪银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诉讼策略,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龙绪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