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某建设公司及项目负责人郑某以承建某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项目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三百万元,并出具借条、加盖项目部印章确认。然而,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代理律师龙绪银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龙律师敏锐地认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借款是否构成建设公司的债务,二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是否合法有据。
面对被告建设公司提出的"借条仅加盖项目部印章、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使用范围受限"等抗辩理由,龙绪银律师做了大量扎实的庭前准备工作。他协助原告系统收集并提交了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一系列关键证据,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
庭审中,龙绪银律师围绕案件焦点展开充分而有力的辩论。他指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郑某账户,郑某在庭审中也当庭承认了欠款事实,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利息计算,龙律师依据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对两份借条分别进行了精确核算,确保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有理有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人郑某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二百一十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九十万零五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此后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法院同时认定,项目部印章不能代表公司对外借款,驳回原告对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龙绪银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与认可。
龙绪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