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琪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具备多年法院实务经验济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08927490
刘琪律师 近期帮助过:2455 网站积分:4611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3708927490(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
在线交流:http://user.qzone.qq.com/768204271/main
邮箱:768204271@qq.com 执业证号:1370120********89 执业机构: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济南历城人民法院南门对过
更多
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缓刑结案案情介绍2013年5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陈某等人发生纠纷,李某、王某、赵某将陈某的摩托车...2015/11/5 17:44:32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评析案例:2013年4月某日,王某某(化名)乘座马某某(化名)驾驶的摩托车行使在二环东路上时,与由李某某(化名)驾驶的普通客...2015/11/5 17:44:23小区道路上汽车撞上电动车案情简介:2013年3月23日,张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驶至小区内一丁字路口时被以垂直方向行驶的小轿车刮蹭倒地,汽车车主...2015/11/5 17:44:23
非常满意,很专业的回答2017-07-22非常满意,很专业的回答2017-01-31非常满意,很专业的回答2017-01-28非常满意,很专业的回答2017-01-25谢谢您,对我的帮助很大2017-01-1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刘琪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刘琪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刘琪律师电话(13708927490)寻求帮助。

成功案例 goodcase

交通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还能否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发布者:刘琪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时44分 | 已阅读: 1549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2012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甲驾驶车牌号为A牌的轿车,在平阴县城锦水河街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处与原告乙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乙受伤。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2012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甲驾驶车牌号为A牌的轿车,在平阴县城锦水河街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处与原告乙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乙受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甲向乙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2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甲将赔偿款支付原告。后被告向保险公司书写声明:其与原告交通事故已赔偿完毕,如有任何经济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其愿自行承担。在被告向保险公司声明后,保险公司也已理赔完毕。后原告自行鉴定其身体构成九级伤残,以被告原赔偿数额中未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由起诉至法院。

济南刘琪律师案情分析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但本案主要的焦点问题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也已理赔。但因协议内容未含伤残赔偿事项,受害方在进行伤残鉴定结论后,能否还能再获得赔偿。

    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与肇事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中未涉及伤残赔偿。在赔偿完毕后,受害方对伤情进行鉴定后发现所受伤构成残疾,且伤残赔偿金的数额与双方协议达成的数额有很大的差距,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或者“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受害方要求补偿赔偿的要求,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肇事方虽在申请理赔时向保险公司书写声明,表示今后发生任何纠纷都与保险公司无关。但是此声明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案件结果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余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2012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甲驾驶车牌号为A牌的轿车,在平阴县城锦水河街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处与原告乙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乙受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甲向乙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2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甲将赔偿款支付原告。后被告向保险公司书写声明:其与原告交通事故已赔偿完毕,如有任何经济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其愿自行承担。在被告向保险公司声明后,保险公司也已理赔完毕。后原告自行鉴定其身体构成九级伤残,以被告原赔偿数额中未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由起诉至法院。

济南刘琪律师案情分析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但本案主要的焦点问题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也已理赔。但因协议内容未含伤残赔偿事项,受害方在进行伤残鉴定结论后,能否还能再获得赔偿。

    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与肇事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中未涉及伤残赔偿。在赔偿完毕后,受害方对伤情进行鉴定后发现所受伤构成残疾,且伤残赔偿金的数额与双方协议达成的数额有很大的差距,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或者“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受害方要求补偿赔偿的要求,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肇事方虽在申请理赔时向保险公司书写声明,表示今后发生任何纠纷都与保险公司无关。但是此声明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案件结果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