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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goodcase
2015-11-05

雇员饮酒后受伤,雇主承担责任

发布者:刘琪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时44分 | 已阅读: 1482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2012年6月28日,被告张**雇请原告刘**为其农田进行施肥,约定工资为80元/天;当天,原告施肥作业结束后在被告家中吃晚饭,原告在晚餐过程中饮酒;晚饭后,被告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原告回家,在行驶过程中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后原告先后到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8日,被告张**雇请原告刘**为其农田进行施肥,约定工资为80元/天;当天,原告施肥作业结束后在被告家中吃晚饭,原告在晚餐过程中饮酒;晚饭后,被告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原告回家,在行驶过程中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后原告先后到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主张并提供证据证实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原告受伤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万元。

案件焦点

被告张**是否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责任;原告刘**对自身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

案件分析

本案重点主要在于雇主在雇员回家途中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理解。《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具体到本案,被告张**作为雇主驾车送原告回家,本身无法定的义务但其既然选择了送雇员回家,则应履行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原告年岁已高、晚餐饮酒、天色渐晚的情况下,理应慎重选择载送方式,同时在驾驶过程中应对原告的驾乘情况尽较高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55%,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负。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8日,被告张**雇请原告刘**为其农田进行施肥,约定工资为80元/天;当天,原告施肥作业结束后在被告家中吃晚饭,原告在晚餐过程中饮酒;晚饭后,被告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原告回家,在行驶过程中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后原告先后到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主张并提供证据证实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原告受伤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万元。

案件焦点

被告张**是否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责任;原告刘**对自身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

案件分析

本案重点主要在于雇主在雇员回家途中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理解。《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具体到本案,被告张**作为雇主驾车送原告回家,本身无法定的义务但其既然选择了送雇员回家,则应履行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原告年岁已高、晚餐饮酒、天色渐晚的情况下,理应慎重选择载送方式,同时在驾驶过程中应对原告的驾乘情况尽较高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55%,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