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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9日14时35分,刘某驾驶桂CAG1**号桑塔纳轿车由二塘往平乐方向行驶至国道323线842KM+800M处时,与十原告搭乘相对方向行驶由邱某驾驶平安车队所有的桂CR1307号小客车正面碰撞,造成刘某、邱某当场死亡,致使原告等10名乘客受伤两车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件描述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肇事车主死亡的,其继承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对受害者的赔偿。
2012年1月29日14时35分,刘某驾驶桂CAG1**号桑塔纳轿车由二塘往平乐方向行驶至国道323线842KM+800M处时,与十原告搭乘相对方向行驶由邱某驾驶平安车队所有的桂CR1307号小客车正面碰撞,造成刘某、邱某当场死亡,致使原告等10名乘客受伤两车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3.原告等10名乘客无事故责任。后十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大地财险桂林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平安车队负连带赔偿责任;3、要求对法院追加的被告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肇事者刘某与邱某死亡,但是刘某在平乐县县城有一套房产,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邱某也在平乐县桥亭乡有一套房产,也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该两栋房产属于遗产的范畴。
法院认为:根据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因两事故责任人均已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某、邱某的亲属在继承他们的遗产范围内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某、邱某的亲属在继承两死者的遗产范围内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肇事车主死亡的,其继承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对受害者的赔偿。
2012年1月29日14时35分,刘某驾驶桂CAG1**号桑塔纳轿车由二塘往平乐方向行驶至国道323线842KM+800M处时,与十原告搭乘相对方向行驶由邱某驾驶平安车队所有的桂CR1307号小客车正面碰撞,造成刘某、邱某当场死亡,致使原告等10名乘客受伤两车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3.原告等10名乘客无事故责任。后十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大地财险桂林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平安车队负连带赔偿责任;3、要求对法院追加的被告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肇事者刘某与邱某死亡,但是刘某在平乐县县城有一套房产,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邱某也在平乐县桥亭乡有一套房产,也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该两栋房产属于遗产的范畴。
法院认为:根据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因两事故责任人均已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某、邱某的亲属在继承他们的遗产范围内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某、邱某的亲属在继承两死者的遗产范围内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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