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君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51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系陈用增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A解(曾用名B),男,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A、B、C、D因与被上诉人E、F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8元,上诉人A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晓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芈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