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君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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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君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刑终206号 抗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阳县,住安阳市,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2003年3月18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外号“周”),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阳县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A,河南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豫050刑初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A、B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A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数罪并罚,原审判决未予并罚剥夺政治权利,属适用法律错误,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抗诉并履行职务,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XX050刑初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贠XX 审判员  杨如意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A
赵君伟律师,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交通肇事、刑事辩护等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安易律师事务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520********8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