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江南XX)诉被告徐XX、叶XX、天宁区XX(以下简称建材经营部)、苏XX、王XX、王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查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XX的委托代理人钱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叶XX、建材经营部、苏XX、王XX、王XX、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
1、贷款人:江南XX。
2、借款人:徐XX。
3、贷款本金:XXX元,已归还0元,剩余XXX元。
4、贷款期限: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
5、利率:月息7.3‰,逾期利率为上浮5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
6、欠息情况:截止2016年5月4日结欠利息9184.3元。
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57800元。
8.1、保证人:叶XX。
保证合同:个人经营联贷联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不可撤销承诺书。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2015年4月28日起至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8.2、保证人:建材经营部。
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2015年4月28日起至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8.3、保证人:苏XX。
保证合同:个人经营联贷联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不可撤销承诺书。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2015年4月28日起至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8.4、保证人:王XX。
保证合同:个人经营联贷联保借款合同、个人不可撤销承诺书。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2015年4月28日起至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8.5、保证人:王XX。
保证合同:个人经营联贷联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不可撤销承诺书。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2015年4月28日起至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8.6、保证人:王XX。
保证合同:个人经营联贷联保借款合同、个人不可撤销承诺书。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2015年4月28日起至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特别约定:约定确认了送达地址。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徐XX向其偿还借款本金XXX元,利息9184.3元(利息计至2016年5月4日),以及从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2、徐XX承担律师代理费578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3、叶XX、建材经营部、苏XX、王XX、王XX、王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徐XX、叶XX、建材经营部、苏XX、王XX、王XX、王XX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答辩。
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江南XX与徐XX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叶XX、建材经营部、苏XX、王XX、王XX、王XX签订的保证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江南XX依约发放贷款后,徐XX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叶XX、建材经营部、苏XX、王XX、王XX、王XX未能履行担保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江南XX要求借款人徐XX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叶XX、建材经营部、苏XX、王XX、王XX、王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XXX元、支付截至2016年5月4日的利息9184.3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徐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XX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7800元。
三、叶XX、天宁区XX、苏XX、王XX、王XX、王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3元,减半收取7201.5元,由徐XX、叶XX、天宁区XX、苏XX、王XX、王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钱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