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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钱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248人看过 举报

2020-06-29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4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B,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因与被申请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B申请再审称,1.A、B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二审结案后,A、B找到C并报警,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南夏墅派出所对A做了询问笔录,A本人又到江苏XX做了谈话笔录,这两份A的笔录和B、C在一、二审庭审中的陈述相印证,可以证明2012年11月6日A向B出具的10万元借条、2012年12月1日出具的4万元借条,A只收到11.5万元,A已通过B和转账的方式向C偿还了该款,2013年2月27日的18万元借条不是新发生的借款,而是14万元借款加上3个月少5天的利息合计的18万元,2.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11日的还款协议是A在一审庭审后提交,未经庭审质证,不应当作为证据采信,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A提交意见称,1.A、B提交的两份C的笔录虽然是二审判决后形成,但其反映的内容在一、二审时已经陈述过,A本人并未出庭作证,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应采信,2.A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还款协议之后,由A本人到法院进行了询问,A对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A、B的再审申请,A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A、B提供证据:1.2015年11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南夏墅派出所对C作的询问笔录及借款经过的书面说明,证明A、B只向C借款7万元,2013年2月27日书写的18万元的借条不是新发生的借款,而是之前发生的借款加上三个月利息,2.2015年11月7日由A、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向D询问的谈话笔录,证明目的同证据1,被申请人A质证认为,A未到庭作证,且以上两份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不应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A、B尚欠C的本金是否为32万元的问题,A、B主张其出具的合计14万元借条所载明的借款,A并未足额交付,且其已经归还,而18万元的借条系对之前14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结算,A、B在再审审查中提交C的两份笔录欲证明其上述观点,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而A作为证人未出庭作证,被申请人A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一、二审中被申请人A提供了B出具的10万元、4万元、18万元的借条,以及借款到期后,2013年12月11日A、B署名的还款协议复印件,该协议载明:所借A款叁拾贰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分期还款……,2014年1月27日A、B出具的承诺书中也载明A、B夫妻借到C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现A、B无力偿还上述借款,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二审判决认定A、B归还C借款本金32万元,并无不当,
关于还款协议是否经过质证的问题,一审审理中,A于2015年3月20日的谈话笔录中明确承认该还款协议系其书写,再审申请人A、B主张该还款协议未经质证与事实不符,
综上,A、B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判 员  B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D
任于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在大型国企两年法务工作经验,并从事过类金融机构合规经理。曾获得2018年度常州市武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债权债务
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
1320420********2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