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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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及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王东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7次举报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及举证责任

处理方式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具有选择权,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举证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对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但因何种原因或者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各执一词,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而劳动者则主张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为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否则即推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同。


王东律师,执业于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律师协会会员。王东律师及黄河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