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件中
主体注销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2021年12月,笔者办理了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人主要的事由是原案件中被申请人在仲裁委出具裁决前已经注销,仲裁程序违法。
案例:2021年02月,甲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退还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仲裁委于4月22日开庭,甲、乙双方于4月23日向仲裁委申请调解,4月29日乙公司注销。7月12日,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全部服务费。2021年12月,乙公司的原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主要是仲裁期间乙公司已经注销。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仲裁委的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乙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仲裁庭申请了60日的调解期限,而其主体注销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因乙公司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乙公司曾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就主体注销情况及时向仲裁庭进行陈述说明,应视为乙公司认可仲裁程序关于主体的认定,并视为其愿意承担相应后果。故乙公司以主体为由主张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类似的案件,上海一中院有不同的判决。上海一中院认为,XX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注销,因此,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前,XX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仲裁裁决仍将其列为当事人,系仲裁审理程序上有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撤裁事由。对于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通过上述案例,在类似案例中我们需要重视的因素有:一、仲裁程序中是否向仲裁委说明主体注销的情况;二、注销的时间,仲裁委开庭前或后,若是在后,是否属于恶意注销;三、公司在注销时股东是否出具承诺,对公司的未了事宜承担责任。上述三个方面是法院考虑是否基于主体撤销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