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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制度

发布者:李娜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449人看过举报


婚姻财产制度

一、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一)约定自由: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夫妻各方结婚前所有的财产(法律定性:婚前财产),另一部分是婚后,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夫妻无特殊约定时,法律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将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各方取得的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即,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或将婚姻

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或将部分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如将房屋等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如仅将婚后各自取得的工资收入约定为各自所有)。

  

需要强调的是,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办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现实生活中,因房产是家庭的主要财产,结婚的男女双方最好对房产作出约定。很多情形下,因房产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男方有包二奶、家庭暴力的情形时,女方(尤其有子女的情形)担心离婚后无房居住而忍气吞声(,备受煎熬。所以,在结婚时,男女双方可以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归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双方对财产无约定时,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制度

 

【1】      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上述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夫妻对财产没有特殊约定时,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旧《婚姻法》1981年1月1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解释: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时不再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制度

(一)协议优先: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

若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对财产无特殊约定时,人民法院按照上述第一条列明的事项,认定是归一方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采取均分的方式。

(三)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若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四)离婚时,有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五)离婚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因家庭暴力而产生的医疗费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无过错方的诉讼时效及举证责任

在现实实践中,离婚案件中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得到损害赔偿的案件所占比例甚小,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者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时效:离婚案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就上述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案件的原告若在在离婚后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被告在离婚一年后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其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法院最终不会支持其要求的。

无过错方证明上述情形的举证困难:无过错方举证不力,导致其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如果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规定的过错行为之一。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由于不知道保全证据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从而导致其赔偿请求不能被法院支持。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由于婚外非法同居者的行为比较隐蔽且大多数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愿意出庭作证,所以许多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无法提供证据以证明其配偶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因新修订的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及重婚等禁止性行为规定了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当事人遇到家庭暴力或被遗弃时,不要受家丑不可外扬、逆来顺受等旧观念的束缚,要积极、勇敢的向司法机关、妇联或者居委会求助,对于发现配偶有与他人同居行为或重婚行为的,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获取相关的证据,使过错方在证据面前不得不认账,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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