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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发布者:李娜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 |224人看过举报


如何确定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目前,随着人口流动的频繁,离婚纠纷当事人往往不知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才能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现结合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对这一问题简要分析一下。

 

【一般原则】离婚纠纷,一般情形下,一方应向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被告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   在居住地居住截止到原告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法律上将该居住地定性为为经常居住地,应当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离婚请求。在现实实践中,虽然法律规定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何原告未能就被告在经常居住地居住超过一年提供相应证据,相关法院不会受理原告的离婚案件的,此时,原告只能向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


【例外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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