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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发布者:李娜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783人看过举报


   

审判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判决离婚       

1990年,原被告开始交往时,由于原告年轻,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1992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后,即提出离婚要求(被告当庭也承认该事实)。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及其家人实施暴力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是1995年9月份,打得原告遍体鳞伤(被告也当庭承认,那次主要是他的责任,并称是由于自己的生意压力太大)。1999年2月3日,原告从家里搬出后,被告在三翻五次到原告的父母家中大打出手,侮辱谩骂。(以上事实有录音资料为证,并且在* * *出所、* ** *派出所、* * *派出所都有相关报案记录,同时被告也当庭承认有报警、出警事实,被告也当庭承认短信中辱骂老人行为不对等)。以上事实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目前,由于被告的行为,无法得到原告的谅解,原告决议离婚,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所以,依法应判决离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综上,为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  子女抚养养问题及抚养费问题:由原告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依法应判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其中第三项规定: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意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身心发展。

第一、鉴于被告有暴力倾向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第二、因为子女×××是女孩子,心智尚未成熟。在学校内、生活中遇到困惑时,与父亲交往、沟通存在心理上的障碍。同时随着孩子的成长,青春期的到来,由母亲抚养孩子、教育孩子更有利于女孩子的成长。

第三,男方无工作,无收入来源而女方懂财务,有稳定的收入,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孩子。

   第四,根据目前××市的消费水平,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不应低于1000元/月。

三、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应判决归女方所有。 

(二)股票和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车辆

该车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   债权和债务

1、  在夫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确认没有共同债权;

2、关于债务情况:被告主张曾向其父亲及姐姐之间的借款事实,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当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所以对于是否有借款的事实,不能认定,针对此部分的债务应另案处理。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判决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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