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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风险防范——主体资格防范

发布者:李娜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95人看过举报


订立合同的风险防范——主体资格防范

 

合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不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只要有经济交往(或者人民币的流动)的地方,就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如在商场或超市买东西(买卖合同关系),乘车(交通运输合同关系),在饭店吃饭、理发店理发(服务合同关系),亲戚朋友之间的借钱(借贷合同关系),居住租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购买自有住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对于企业也是一样,企业要取得经济效益,使企业持续经营,必定有长期的、不间断的合同交易的存在,同时在企业内部,企业也要运用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要求以合同方式要求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交易就会有风险,这一点对于企业尤为重要。

 

对于上述小额、即时清结的合同,只要保留好相应的购买或者服务的相关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索赔依据。对于较大数额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要确定对方的主体资格问题。

 

首先,所有民事纠纷,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规避风险、减少和避免纠纷最有效的途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途径能切实维护我们的利益。适应民事诉讼的需要,俗语打官司,最基本的要求要有明确的被告,与此相对应,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若是自然人要书写正式名称,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法人应写明全称。同时交易主体是否合格,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这就要求我们买东西所要票据时要有对方单位正式名称的盖章,在借款时,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上应当是其正式的名称。

 

对于,企业中未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事先取得法人的授权或事后得到法人的追认或事后取得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是,一旦对方发生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形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就会遭受损失。所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收集下列资料:

 

【1】自然人要有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

【2】要写明联系方式,如电话、联系人、传真、邮箱等,以便在履行受阻时的进行有效的证据保全。

【3】对于法人,最好还要有其年检资料。对法人的要求是,不仅要合法成立,还要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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