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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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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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蒋海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4日 2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台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房产经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张X

原告台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经纪公司”)与被告台州房产经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疫情原因,原告房产经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参加诉讼。被告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产经纪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置业公司立即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佣金222848.9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LPR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房产经纪公司与置业公司于2020年12月起签订《台州X中介分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房产经纪公司带客分销置业公司开发的楼盘,客户成交后由置业公司支付相应比例佣金。因置业公司未及时支付佣金,于2022年5月产生诉讼,案号为(2022)浙1082民初X号。经临海法院调解结案,置业公司也已履行完毕。在上述案件结案后,房产经纪公司仍为置业公司介绍客户,并由置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但置业公司未全部支付后续佣金。现经房产经纪公司核查,房产经纪公司为置业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16815785.74元,而置业公司仅支付16645290.78元(其中包括3163号案中的违约金52354元,实际支付佣金合计16592936.78元),尚有222848.96元未支付。上述款项,房产经纪公司向置业公司催讨多次未果。

置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房产经纪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台州X中介分销合同》《补充协议》、成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款凭单等证据。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12日起,置业公司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三份《台州X中介分销合同》及二份《补充协议》,约定置业公司委托房产经纪公司进行中介分销服务,委托期限分别为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合同约定,佣金的结算和支付以成功销售为前提,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房产经纪公司按约开展中介分销服务。2022年5月5日,房产经纪公司向本院提起中介合同纠纷,要求置业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4月底拖欠的中介佣金7334629.35元、违约金537247.37元。2022年5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确定截至2022年4月底,置业公司尚欠房产经纪公司中介佣金7334263元、违约金52354元,共计7386617元。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置业公司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2022年6月19日、2022年7月5日,房产经纪公司与置业公司就2022年5月之后的中介佣金进行对账结算,结算金额合计628832.62元。

本院认为,房产经纪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台州X中介分销合同》《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产经纪公司按照中介分销合同约定履行了中介分销服务,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房产经纪公司相应佣金。从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房产经纪公司与置业公司于2022年6月19日、2022年7月5日分别就新产生的中介佣金进行了对账确认。房产经纪公司根据新产生的中介佣金对账结算情况,分两次向置业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房产经纪公司核算,置业公司在2022年5月之后仍欠房产经纪公司中介佣金222848.96元。在置业公司对房产经纪公司上述核算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对于房产经纪公司要求置业公司支付中介佣金222848.96元,并赔偿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台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22848.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22848.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蒋海律师,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拥有法学和会计学双学历背景,有着会计职业资格及经历,先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