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吕XX因与被上诉人钟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4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吕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90元,减半收取23495元,由上诉人吕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