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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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附条件的“优惠”在条件未达成时,可拒绝优惠

作者:刘安东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过往案例浏览:310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智慧公司和凡间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合同》,约定智慧公司为凡间公司的厂房办公楼提供设计图纸,同时凡间公司向智慧公司保证,此工程采用招标形式进行建筑装修,在招标的过程中会给予智慧公司一定的优惠条件,相关的优惠条件写明在合同中。于是智慧公司也给凡间公司相应的优惠,即在受招标优惠条件的前提下,给予凡间公司30%折扣的优惠设计费,也就是原价10万元的设计费优惠到3万元,设计费用在智慧公司完成第二阶段图纸的当天一次性支付。之后,智慧公司按照约定前往凡间公司施工现场测量并完成了图纸的绘制。

然凡间公司在实际建筑装修中并未采用招标的形式,而是直接找了一家建筑公司进行装修,在收到智慧公司邮箱发送的图纸后,拒绝支付智慧公司的设计费用,理由是装修中未使用该设计图纸。智慧公司付出了劳动却拿不到设计费,无奈欲将凡间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策略】

作为智慧公司的代理人,经过研读双方签订的合同,我们认为合同中可以清楚的推断出设计费是10万元,且只在凡间公司建筑装修招标过程中给予智慧公司约定的优惠条件后,智慧公司才相应的将设计费折扣至3万元。事实上凡间公司的建筑装修没有招标,也没有给智慧公司约定的招标优惠条件。合同中又约定,设计费在智慧公司完成第二阶段图纸的当天支付,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智慧公司第二阶段的图纸已经制作完成并交付。综合以上可以确定,智慧公司能够向凡间公司主张全部10万元的设计费。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智慧公司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凡间公司因未能让智慧公司取得施工资格、享受招标优惠,因此应向智慧公司支付全额设计费10万元。


【律师简介】刘安东律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侵权责任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律师,上海1234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