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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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赔偿权利人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

发布者:刘安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1012人看过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赔偿权利人在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第32条(编者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支持?

答:实践中,在人民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规定确定的赔偿 义务期间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规定精神,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相关因素后,以一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是这种做法就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的规定,在五至十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这样操作一方面相对来说有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另外一方面,在五至十年期间确定赔偿年限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立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本书研究组:《赔偿权利人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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