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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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作者:刘安东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8次举报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都遵循“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但离婚诉讼中,还有以下的特殊情形不完全遵循“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案例介绍:小刘和小张是夫妻,小刘居住在某市A区、小张居住在某市B区。结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地,小张独自居住在某市C区。现小刘想要起诉离婚。

 

诉讼指引:小刘可以向某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若有相关居住证明,证明小张在某市C区至今居住满一年以上,则可以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案例介绍:小刘结婚后因要外出打工,也未居住在某市A区,而是来到某市D区,现在小刘想要起诉离婚。

 

诉讼指引:这时小刘需要到某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有证据证明小张在某市C区至今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选择在某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

1、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被监禁,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案例介绍:居住在某市A区的妻子宋某,要求与正在某市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因盗窃罪已在某市B区监狱服刑四个月,服刑前,邓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某市C区。

 

诉讼指引:应当由某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案例介绍:正在某市A区服刑的妻子宋某,要求与正在某市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因盗窃罪,已在某市B区监狱服刑三年。

 

诉讼指引:该起离婚诉讼应由邓某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小赵和小白系夫妻。多年前,丈夫小赵离家出走,此后再也没有回家,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几年前,妻子小白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小赵失踪。现妻子小白欲向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指引:应由妻子小白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小白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小王和小李在国内某市A区结婚后,长期居住在某市B区。后二人移居在M国,并取得M国长期居留权。多年后,小王想起诉离婚,而M国却以两人系在中国结婚、离婚诉讼应由中国法院管辖,故不予受理。

 

诉讼指引: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小王可以向某市A区或某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属地管辖原则,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小周和小郑户籍地在某市A区,二人出国前均长期居住在某市B区。后二人在国外M国登记结婚并定居,此后两人均获得了M国的永久居留权。多年后,小周发现小郑外遇出轨,故向M国法院起诉离婚。但M国法院却表示,两人系中国国籍,应当回国诉讼,故不予受理离婚诉讼。

 

诉讼指引: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小周可以选择向某市A区、B区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居住国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起诉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案例介绍:妻子小吴户籍在某市A区,丈夫小孙户籍在某市B区。小吴和小孙在某市C区结婚并居住数年后,妻子小吴赴M国留学,放假时偶尔回A区居住。丈夫小孙不堪分居之苦,欲起诉离婚。

 

诉讼指引:小孙可以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案例介绍: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后,小孙试图改变现状,挽回婚姻,此后也赴M国工作。一年后,小孙仍觉得感情已无法挽回,再次向法院起诉。

 

诉讼指引:此时某市A区与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律师说法: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简介】刘安东律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侵权责任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律师,上海1234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