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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XX与A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文灏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3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宜章县XX与A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民二初字第9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宜章县XX,
法定代表人A,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A,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宜章县XX法律工作者,
原告宜章县XX(以下简称XX达合作XX)与被告A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被告(反诉原告)A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XX达合作XX法定代表人A及委托代理人B、C,被告(反诉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达合作XX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2000元(按40亩,每亩800元算);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肥料款13120元及逾期滞纳金680元(按年利率4.75%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11月2日);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种苗款14000元(按合同约定的350元/每亩,共40亩);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A答辩要点及反诉请求:1、原告盲目推广仙草种植是导致农户种植仙草失败的全部原因,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2、被告经原告同意将《仙草种植合同》全部转让给了A,被告将合同转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告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与A《仙草种植合同》转让合法有效;2、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67390元,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2014年1月11日,原告XX达合作XX(甲方)与被告A(乙方)签订了《仙草种植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2、…;3、甲方提供种植技术资料,指导乙方种植;4、甲方必须保价不限量收购被告符合质量标准的干草,不得损害乙方利益,保价为陆元/公斤;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种植仙草过程中,一切种植风险(如自然灾害、病虫鼠害、人为因素等)自行承担;2、乙方在2014年度种植仙草40亩,干草按800斤/亩计算;3、乙方在种植完成后,应配合甲方对实际面积做核实工作,收购量以实际核实面积为准;4、…、…;8、甲方提供种苗给乙方,苗种每亩约350元/每亩,乙方仙草收成后,从货款扣除;乙方种植仙草不得卖给其他人,如有违约按每亩800元赔偿甲方,甲方不按合同价收购仙草,每亩按800元赔给乙方,
2、2014年4月10日,被告A向原告赊购肥料欠款7340元,被告A出具了欠条;2014年4月13日,被告A向原告赊购肥料欠款5780元,被告A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在2014年9月底付清;两次赊购肥料欠款合计13120元至今未付,
3、被告A按《仙草种植合同》合同约定向原告XX达合作XX领取了仙草种苗40亩,按合同约定的350元/每亩计算,共14000元,
4、2014年5月27日,经原告XX达合作XX的工作人员A介绍,被告A将《仙草种植合同》转让给案外人B,被告A和案外人B、C在《仙草种植合同》的首部签名,被告A将《仙草种植合同》转让之事电话告知了原告XX达合作XX的理事长,但未按原告XX达合作XX的理事长的要求到原告XX达合作XX进行变更和备案,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XX达合作XX与被告A签订的《仙草种植合同》未违反法律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被告A虽将《仙草种植合同》转让的事电话告知了原告XX达合作XX的理事长,但未按原告XX达合作XX的理事长的要求到原告XX达合作XX进行变更和备案,因此《仙草种植合同》的转让对原告XX达合作XX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A在《仙草种植合同》中所欠原告XX达合作XX的债务,被告A还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XX达合作XX请求被告A支付肥料款13120元和种苗款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以《仙草种植合同》已经转让为由主张不予支付仙草种苗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仙草种植合同》的约定,原告XX达合作XX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A将其所种植的仙草卖给了他人,因此,原告XX达合作XX请求被告A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XX达合作XX与被告A签订的《仙草种植合同》约定被告A在种植仙草过程中,一切种植风险自行承担,因此,被告A种植仙草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A自行承担,被告A请求判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7390元,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宜章县XX肥料款13120元、仙草种苗款14000元,共计27120元;
二、驳回原告宜章县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A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5元(已减半),原告宜章县XX负担354.5元,被告A负担293元,反诉费743元,由被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A
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文灏律师,郴州律师界新秀,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文灏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郴州
  • 执业单位: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1020********7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