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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文灏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XX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1022民初1241号
原告:A,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A,女,1980年9月4日出生,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请求判令:1、被告B、C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9120元,后续利息按该标准计算;2、被告A、B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元(律师费4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B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查明:被告A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B据借款24000元,双方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借款金额24000元,借款期限四个月,逾期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该《借款协议》还约定了如原告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则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以现金方式于当日向被告A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A一直未予归还,被告A与被告B于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另查明,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六个月以内的贷款利率为5.35%,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A向原告B借款,属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A多次催讨,被告A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本案约定逾期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35%的四倍,即年利率为21.4%,折合日利率为0.0586%,未超过年利率的24%,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月26日,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逾期日期为2年零75天,逾期利息为11326.8元,原告A请求被告B返还借款本金24000元,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就原告A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元由被告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笔债务借条上未明确为被告A的个人债务,被告A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A要求被告B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B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C借款24000元,支付利息11326.8元,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元,合计支付39326.8元;并按年利率21.4%计算支付2017年4月12日及以后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元、财产保全费391元,合计1119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思
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文灏律师,郴州律师界新秀,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文灏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郴州
  • 执业单位: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1020********7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