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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章县XX公司与被告全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文灏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582人看过 举报

2020-06-2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宜章县XX公司与被告全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1022民初104号
原告:宜章县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5936911T。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灏,湖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全XX,男。
原告宜章县XX公司(以下简称“宜章XX公司”)与被告全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章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灏到庭参加了诉讼,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章XX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全XX返还垫付工程款115500元及案件执行费1783元。2、全XX支付保函手续费6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5600元。3、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而产生的执行费、财产评估费等费用由全XX承担。
全XX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1、2013年9月25日,邱XX与全XX签订施工合同,全XX将东昇华城XX8栋房屋的阳台铁艺栏杆工程分包给邱XX施工。后经结算,全XX尚欠邱XX125500元工程款未付。
2、2016年3月2日,因全XX多次催讨仍未付款,邱XX起诉至本院,案经本院主持调解,邱XX与全XX、宜章XX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2016)湘1022民初253号调解书中第二项约定“被告全XX同意支付原告邱XX工程款9万元整,2016年8月18日付1万元(已付清),2016年9月17日前付1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付7万元;如逾期被告全XX同意按下欠的工程款1255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邱XX,被告宜章县XX公司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3、2016年8月8日,全XX与宜章XX公司达成协议,其中约定:“一、如果因该案判决城建XX与全XX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城建XX承担责任的。城建XX承担责任的损失,由全XX全额赔偿给城建XX。该损失包括案款、诉讼相关费用、罚金等。因该案完全是邱XX与全XX的个人债务,城建XX对全XX享有全额追偿权。二、由于承担连带责任后而追偿全XX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等费用也由全XX承担。”
4、全XX未履行(2016)湘1022民初253号调解书约定义务,邱XX依据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月16日宜章XX公司代为履行了115500元工程款的支付义务,邱XX出具了收条。同日本院执行局向宜章XX公司送达了(2016)湘1022执943号结案通知书。2017年1月20日,宜章XX公司起诉至宜章县人民法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非因担保而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原案由定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不妥,应为追偿权纠纷。邱XX与全XX、宜章XX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宜章XX公司为全XX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全XX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宜章XX公司在依约履行了连带责任后要求追偿,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但宜章XX公司应当按照其与全XX签订的《协议》进行追偿,全XX应支付工程款115500元,(2016)湘1022执943号案件执行费1783元及公告费。律师费、保函手续费在《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执行而产生的执行费、财产评估费等因未实际发生,无法确定具体数额,宜章XX公司可在之后执行案件中予以处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章县XX公司支付工程款115500元。
二、被告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章县XX公司支付(2016)湘1022执943号案件执行费1783元。
三、驳回原告宜章县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5元,财产保全费11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79元,由原告宜章XX公司负担115元,被告全XX负担4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磊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谷XX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XX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郴州宜章文灏律师,电话19873511188(V同号),执业11年,中国执业律师,你身边的律师朋友。业务主攻: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郴州
  • 执业单位: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1020********7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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