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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公司与被告芜湖XX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苏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3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翘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宵熠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婴爱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91民初76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XX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XX公司诉被告芜湖XX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XX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XX公司、上海XX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广东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XX公司、上海XX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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