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贾XX、江苏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民终6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贾XX,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上诉人江苏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江苏XX公司提供的案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上诉人江苏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