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杨X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365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65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A,社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A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
审判员 马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