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与合肥XX公司、合肥XX公司梦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民初4234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被告:合肥XX分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
负责人:A,B,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代郡,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合肥XX公司、合肥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D